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依法成立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开展与其宗旨相适应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慈善募捐活动。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经市、县(市)民政部门许可后,可以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慈善募捐活动。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