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城镇体系规划与总体规划合并编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