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自治州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州政府所在城市的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工作。城市功能相对独立的市辖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县的规划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