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