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实行职业教育教师实践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制度。

职业教育专业教师每两年应当有两个月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实践活动。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时间不少于半年。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