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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
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多渠道地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老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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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