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仲裁文书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劳动者一方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限可以少于上述期限,但不得少于5日。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