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公告及其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嘉兴网、嘉兴人大网以及《嘉兴日报》上全文刊载。

在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