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第十五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报或者被推荐为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代表性传承人:(一)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为通晓某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化内涵、形式、流程、规则的;(二)熟练掌握某种或者多种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的;(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续人才的。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