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变通规定第三条已废止收养子女,应当到被收养人或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