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华侨权益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并加强对华侨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