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华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华侨身份需要确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办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