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华侨可以依法被录用或者聘任(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华侨在本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或者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境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参考依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