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防火条例/第二章 草原火灾的预防第九条有效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用火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因疫病污染或更新草原,需要划区轮烧时,必须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防火主管部门备案。用火单位要及时通报四邻,并要事先做好防火隔离带,准备灭火工具,严防火灾发生。(二)在草原上从事牧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的人员,需要生产、生活等用火的,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用火后要熄灭余火,禁止丢弃火种和倾倒带火灰烬。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