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九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要求,组织编制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其纳入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