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进行整体性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等,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