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评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