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具有一定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的近现代建筑、传统民居、商铺及构筑物,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为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