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侵占、挪用、损毁慈善财产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追缴慈善财产,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