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慈善组织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及时公布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慈善组织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监事和办事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慈善财产状况,募捐和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实施慈善项目和开展其他重大慈善活动的情况和效果;

(五)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六)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开支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捐赠人要求查询前款规定信息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提供。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