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获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助或奖励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或奖励,并可取消其获得相关资助或奖励的资格。

职业院校有前款行为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院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