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