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