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收费标准,应当经地(市)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