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政策扶持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就业,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 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