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农牧区劳动力转移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