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在收件后十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退回交办机关,另行交办。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