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开展科普活动或者兴建科普设施。鼓励利用境外资金发展科普事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