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利用宣传媒介,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科普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