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有效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一)长期从事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在敦煌莫高窟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中成绩突出的;(三)与损毁、破坏、盗窃敦煌莫高窟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四)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抢救、保护敦煌莫高窟文物有功的;(五)将敦煌莫高窟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在敦煌莫高窟文物归还国家的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