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事先应当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要求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和文物安全,及时通知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敦煌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因建设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