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接受单位不按规定接受遗体的,由市红十字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委托、责令其停止使用红十字标志。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