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捐献人捐献遗体应当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捐献人可以自己到登记机构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要求登记机构上门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