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是指国家和社会力量所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学校、成人学校、市属高校以及青少年宫、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