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条有效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增强依法执政、依法决策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各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种途径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