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便利,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生产、研发、服务、投资等跨国经营活动。

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科技园区的合作,推动人才交流、协同创新和产业合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