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对企业使用示范区建设用地的联审机制,制定示范区的产业目录和项目入驻标准、程序,统筹企业、项目的进入、调整和迁出。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