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在示范区开展不同阶段的投资业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