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示范区开展金融创新,促进技术与资本的对接。

市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企业上市联动机制,为企业上市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上市。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运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信托计划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