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采取职务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

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以探索符合自身特点和有利于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