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国家和本市财政资金扶持范围:(一)与本社成员的交易量(额)不足全部交易量(额)50%的;(二)可分配盈余未依法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三)未依法实行民主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