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税务登记的,登记机关不收取登记费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