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三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