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绿地保护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管护单位应当加强道路附属绿地的管护,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道路绿化养护作业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