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