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市交通执法机构(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的道路运输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