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应急处置组织及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救援预案的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以及救援设备储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半年演练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做好记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