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第二节 客运第二十条已修改郊区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交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班线客运的保障措施以及边远乡村班线客运的扶持政策。享受公交政策的郊区客运经营者应当执行城市公共电汽车的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经许可机关同意,可以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停靠点等方式运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