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经营,以及道路运输场站建设和运营、道路运输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公共电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