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依法确定的白鹭公园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禁止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资、合作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

市政工程建设涉及白鹭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合理避让措施;确需临时占用白鹭公园用地的,依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